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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中
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
将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那么
通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偷录的通话录音是否
具有合法性?
符合证据要求的通话录音
又该如何采集?
通话录音可否作为证据
向法院提交?
如今,通过手机打电话、发信息等数字通信方式正日益取代传统的书信方式,成为人们之间沟通的重要途径。而对通话进行录音,一方面可以让我们便捷高效地对重要的通话内容进行保存,避免因为交流信息庞杂、记忆模糊而导致获得的信息出现遗漏;另一方面,在对交流的事项发生争议时,通话录音也可以十分客观完整地反映通话内容的全貌,帮助还原事实真相。得益于上述功能,通话录音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被广泛运用,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中,也有越来越多的案件当事人将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
那么,录音在民事案件中能否作为证据提交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对证据的类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将证据分为八个类别,分别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虽然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将通话录音确定为一大证据类型,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则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因此,以存储媒介进行界定,录音资料存在两种证据属性:一种是存储在胶片、磁带等传统介质中的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另一种是存储在电脑、手机等电子介质中的录音,属于电子数据,我们使用智能手机形成的通话录音就属于这一种。
可见,不论从证据的本质要求还是从我国法律规定上来说,通话录音是完全可以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它是法律所认可的一种证据形式。例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张某提交了一张50万元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但因借款是现金交付,张某未能拿出交付借款的证据,但在其提交的一段与王某的通话录音中,王某明确认可尚欠张某50万元借款未还,并列出了详细的还款计划,王某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也未提出异议,法院据此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并判决王某偿还借款。
什么样的通话录音
符合证据要求?
虽然通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非所有的通话录音都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证据形式要求,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通话录音因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存在问题没有被法院认可,因此,只有取得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通话内容完整没有瑕疵、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通话录音才有可能被法官所采信。
首先,关于通话录音的取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具体到通话录音来说,取得录音的过程应当合法,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否则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通常情况下,在与他人当面交谈过程中录音以及电话或网络通话过程中录音会被认为是合法取得,但在录音时应当避免谈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否则可能导致对录音证据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评价。而在他人住宅、办公室、车辆内秘密放置录音设备取得录音的,则被认为是非法取得,非法取得的录音证据不仅无效,还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在某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提交劳动者工作手机中的通话录音以证明其在工作中存在“飞单”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但法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的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并未证明已告知劳动者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劳动者的明确同意,因此对该录音的合法性不予认可。
其次,关于通话录音的具体内容,录音中各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以原始状态呈现。
通话内容的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不仅要听得清楚,还要听得明白。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录音应当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录音对象身份,有明确的形成时间;二是语言应当简单直接,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方言或者当事人之间才懂的“黑话”;三是录音时应当避开喧闹嘈杂环境,尽量语气缓和自然,不要在录音过程中发生争吵,更不能出言威胁、谩骂;四是录音时应当提前构思好谈话重点,围绕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进行,如确认欠款事实及欠款金额、确认曾经向对方主张权利、对方承诺还款时间等。
例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李某整理的通话录音材料内容中并无赵某就案涉借款的性质、形成过程、形成时间的陈述或认可,无法确认通话人身份信息,该录音中也无其他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的内容,且录音内容不清晰、不具有连贯性,最终法院不予采信。
偷录的通话录音是否
具有合法性?
苹果手机系统日前升级的最新版本增加了支持通话录音功能,在使用手机通话开启该功能时,对方会收到“此通话将录音”的提醒,这主要是基于对用户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因为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可能被视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形成的证据不具备相应的合法性要求,而此举也增加了通话录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市面上也有一些手机的通话录音功能并不会通知对方,这是否意味着对方不知情的通话录音就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呢?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5年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批复的积极意义在于确立了民事诉讼中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的原则,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录音资料未必不合法,因此在录音资料是否合法的判断标准上,该批复显得过于严厉。
之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明确规定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的原则基础上,对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进行了重新设计,即以取得证据的方式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非法证据判断标准。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通话录音,法官通常会要求其说明录制通话录音的环境、过程等,即便是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录制的录音,只要经审查确认不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不存在采取非法手段通过特殊设备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等,即可以满足作为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因此,未经被录制人同意偷录的通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一是对于录制的是自己与对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谈话、行为等活动,如未侵犯对方隐私或商业秘密等,无论对方是否同意,一般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二是对于录制的内容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是对民事活动的客观再现,且并未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一般也可能被法院所采信;三是要判断被录制人是否存在被胁迫、诱导等情形,即录制内容是否属于未在外界力量干预下的自由表达,即便被录制人同意录音,若存在前述情况则该通话录音所反映的内容就不具备合法性的基础。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指出:“原告和被告的谈话是在公共场所进行,录音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原告的女儿外也未有其他人在场,因此该录音虽属于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录制的,但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在另一起民事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虽然是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向法院提交通话录音时
应注意什么?
通话录音作为一种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的书证、物证等能够将证明内容直接反映在一定的实物上,它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在智能手机等电子介质中,无法直观地查看其具体内容,所以将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因此,当事人除提交载有通话录音的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外,还需提交录音时使用的保存有原始录音文件的手机等原始载体供法庭核对。
第二,通话录音的内容应当完整,避免剪辑。要尽量保证录音证据的完整性和连贯性,不能仅挑选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提交,但可就录音文件中关键部分进行定位和强调,并通过书面形式或在庭审中明确相应的时间节点或者时间段。
第三,通话录音应当书面化,为方便当事人质证及法院审核录音证据,提供录音证据时应当一并提交书面的录音笔录,将对话时间、人员、内容等完整无误地以文字形式予以呈现。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司法实践中,通话录音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等相比证明力较弱,人民法院在认定相关事实时,除通话录音外,还会根据案件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对通话录音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只有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通话录音,人民法院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存有疑点的通话录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在某借款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在仅提供录音证据,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且该录音证据也未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对方当事人又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相关书面证据的证明力。
因此,在提交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时,除了要提供原始载体并保证录音内容清晰完整外,还应尽量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只有这样,通话录音的证明事项才更可能被法官所采纳。
对此,你清晰了吗?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a股加杠杆,主要内容源自北京日报、北京海淀法院